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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猖狂!陇南一男子无证、开报废车上路还套牌,结果...

  • 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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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812
  • 回复:0
  • 发表于:2019/1/18 14:35:53
  • 来自:甘肃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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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平时早出晚归,

不会被交警查处,

没想到今天刚出来就被交警查获了,

自己也十分后悔。”




近日

陇南市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

在金徽大道巡逻时

发现一辆车形迹可疑

随即对其进行拦截,一查还真有事

经核查,这辆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而且

驾驶人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

属无证驾驶






进一步核实后

发现

该辆白色哈飞牌小型客车上的甘K19930车牌

注册车辆是一辆红色长安牌小型客车

属套牌


目前
徽县交警已将车辆扣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套牌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陇南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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