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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生活指南】身份证622开头的陇南人赶紧看!身份证新规昨起实施,条条与你相关!

  • 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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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9/2 15:11:27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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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这样的新闻

市民要出国去看望女儿

结果探亲签证需要开具

亲属关系公证书

就是,如何证明你女儿是你女儿




疯了,一定是疯了

我女儿不是我女儿

难道是你女儿?


那年我们被要求开的奇葩证明:

“你妈是你妈”

“你儿子是男的”

“你还活着”

好想说一句:真特么智障!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我们霸气的总理曾对

“你妈是你妈”的奇葩证明表示

这怎么证明呢

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今天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类似“你妈是你妈”的

20类证明无需开了!!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今后这20种证明

派出所都不开了





这项《意见》中明确指出

凡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以下情况不需开证明


身份证  户口薄  护照上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九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薄能够证明的


《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户口薄能证明的五种情形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该《意见》中还规定了

6种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情形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以下9种证明  派出所还开具


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

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10项身份证新规  条条与你相关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

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针对普通百姓

需要注意以下7个提示


1、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3、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4、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5、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7、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

划出5条红线


1、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3、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4、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5、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推动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

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

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

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

进行必要限制

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再也不用担心这些奇葩证明了

我妈必须是我妈

我们就是夫妻关系

......  ......

陇南人尽情欢呼吧

居民身份证新规的实施

今后出门办事就方便多了

奇葩证明,永远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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