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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陇南市礼县关于依法惩治阻碍脱贫攻坚工作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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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5/5 16:56:14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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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服务和保障决胜脱贫攻坚工作,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礼县政法机关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惩治阻碍脱贫攻坚工作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惩治重点

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严厉惩处:

(一)在各级各部门调研、核查、考核、评估脱贫攻坚工作过程中,不配合、不如实陈述子女上学、就业、人口、户籍,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和资产,故意隐瞒或放弃、转移财产等情况,争当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行为。

法律依据: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扶贫标准与识别程序,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确定农村扶贫对象。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识别、确定扶贫对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扶贫信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对不符合扶贫条件并因此骗取扶贫对象资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取消其扶贫资格及相关优惠待遇,并责令退还违法取得财物。

(二)无理缠访闹访,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威胁、辱骂、骚扰、诋毁、殴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扶贫项目实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的行为;本人有安全住房且面积达标,但本人或其老人不配合,不将老人搬入安全住房居住而长期住危房,或拒绝对老人居住的危旧房进行安全改造的行为;成年子女多,但在履行赡养义务上互相推诿,致使赡养责任落空无人照料老人的行为;与老年人分户居住生活,意图套取惠民政策或扶贫资金的行为;将政府发放给老年人补助金,养老金据为己有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子女对老年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情形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协助、诱骗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打工等行为或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行为;“五保户”及“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5.《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四)故意捏造扶贫领域违纪违法事实,并恶意信访控告检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相关单位、组织已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明确结论的信访案件,举报人仍反复上访、诬告滥诉、陷害他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六)利用QQ、微信、微博、快手、抖音、贴吧等方式在互联网发布关于脱贫攻坚的不实言论,或者恶意诋毁、造谣生事,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精准扶贫贷款到期后,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经债权人或有关部门催收后仍逃避偿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易地搬迁安置房的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商铺,又违规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行为;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或危房改造政策,且新住房达到入住条件、旧房符合拆除政策要求,拒不配合搬迁入住、腾退、拆危以及拆旧复垦、长期占有“一户两宅”的行为。

法律依据:

1. 《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规定对“有财政供养人员、有商品房、有消费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四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列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九)长期失联或不在户籍地生产、生活、居住一年以上,返回户籍地后不如实报告经济状况,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享受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行为;承建、承接精准扶贫项目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无故拖欠扶贫到户产业入股分红资金或到期不能足额还本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村霸、地痞、农村“黄赌毒”、违法放贷等侵害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依法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黄赌毒”、“软暴力”及非法放贷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非法强揽、骗取精准扶贫项目,或在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优、拖延工期,影响扶贫项目效益发挥的行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扶贫资金,或者利用特殊身份插手、干预脱贫攻坚项目推进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阻碍脱贫攻坚进程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惩处。

二、惩治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违法行为人员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教不改、屡犯不改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特此公告


中共礼县委政法委员会 礼县人民法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公安局

礼县司法局 礼县信访局

礼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礼县扫黑除恶举报专用电话:0939-4497796

礼县扫黑除恶举报电子邮箱:

lxshbgyyx@163.com

礼县扫黑除恶举报联系地址: 礼县县委政法委309室



┃图文来源:礼县发布

┃图文编辑:编辑:嘟嘟  审核:张玮  监制:张扬

┃商务合作Tel:15825895017

┃转载授权请联系微信号:ln1869390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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