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靳鹏飞 李海飞 许云飞
刘海德 等9人
被反映人:宕昌县水岸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反映人:龚陇生(包工头)联系电话:18109392999
反映人多次上访宕昌县劳动局讨要无结果。于2021年1月27日转交宕昌县公安机关,直至今日也无结果。(拖欠工资以各个反映人欠条为准)
各个反映人幸勤的劳动应该得到尊重与回报。应该按时足额向各个反映人支付工资,该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各个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法律的挑衅。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应该有建设单位宕昌县水岸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拖欠的各个反映人的工资。
望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被反映人做出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决定,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