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高,滞空时间长,漂移距离远,飘游方向不定,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执法、消防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区域的巡查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对因燃放“孔明灯”发生事故,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发现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应积极劝阻并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6691918
县公安局:110(5915567)
县自然资源局:662480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621060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6622132
火灾隐患举报:12345
发生险情请及时求救:火警119、森林火警1211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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