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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冷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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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2/1 16:14:22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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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燃放“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的习惯日益显著。“孔明灯”属于明火,点燃上升后,飞行不受控制,滞空时间长,若燃烧不充分或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等情况,将直接威胁易燃易爆场所、山区森林资源、高层建筑、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市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孔明灯禁造、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采取人防、物防等有效措施,及时杜绝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对在林区、文物保护区、公园、城市广场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林业、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广场管理单位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宣传单位应向群众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时曝光典型事件,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自觉支持。
七、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举报单位:各县(区)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林草)局、应急管理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险情请及时拨打求救电话:
火警:119
森林草原火警:12119

特此通告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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