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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你来拘留我啊!”成县法院:必须安排!

  • 冷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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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0
  • 发表于:2024/4/4 23:35:26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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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抓我啊!”
“你来拘留我啊!”
“我就看你能把我怎么办!”
……
这是成县法院执行局干警电话联系案外人潘某时
听到的态度极其嚣张的原话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3年
成县法院执行干警
在执行申请人石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东风牌汽车一辆
将车辆查封于陇南市武都区某镇
并依法向保管人潘某告知了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2024年3月
执行干警前往查封地却发现车辆不在原地
经与潘某电话联系得知该查封车辆已被其开走
执行干警告知其应尽快将车辆放至原位
潘某起初表示自己人在外地
回来后会将车辆开回查封地
隔天又耍赖表示执行干警给的时限太短
自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将车开回
每次都有新的说词
反复拖延、耍赖后
更是口出狂言——“你来抓我、拘留我啊!”

4月3日
因潘某转移已被查封财产
成县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

法院庄严不容挑衅!
公平正义无惧威胁!
司法权威必须捍卫!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陇南成县公安
┃图文编辑:编辑:冯丽霞  审核:张玮  监制:张扬
┃商务合作Tel:15825895017
┃转载授权请联系微信号:ln1869390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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