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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陇南这些学校食堂被市场监管局处罚

  • 冷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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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4/25 21:47:48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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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幼儿园)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陇南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重点案件。现将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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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某中学食堂使用
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3月5日,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县某中学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在操作间发现43克食用纯碱超过保质期,在库房发现22袋预包装食品银耳无标签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食用纯碱的进货查验记录及食用纯碱和银耳的检验合格证明,提供的食用纯碱和银耳的进货票据均无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的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西和县某学校食堂
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3月12日,西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和县某学校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均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食堂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进行回头看检查整改情况,发现该食堂采购的食用盐、岐山香醋、海天精制料酒等食材原料,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徽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
索取食品检验报告案
2024年3月21日,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徽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索取食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徽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
进行食品留样、未设置“三防”设施案
2024年4月3日,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徽县某中学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未按规定设置“三防”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陇南市场监管
┃图文编辑:编辑:冯丽霞  审核:张玮  监制: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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