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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2/16 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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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 市区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杜绝城镇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巩固我市卫生综合整治成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陇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告张贴阵地和户外广告张贴行为。 第四条 取缔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一)市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的领导、协调、督查考核工作,落实专项整治经费。(二)监察部门:负责整治效能监察,检查督促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实施行政督察。(三)城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小广告”的清除;加大巡查力度,重点地段采取守候蹲点抓现行的方式打击乱涂画、乱张贴行为;与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查处非法制作“户外小广告”窝点及责任人员;督促经营业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不落实的实施处罚;负责收集街面上乱涂写的涉非手机号码及电话号码等,报送公安部门认定。 (四)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车站、码头等交通窗口地带“户外小广告”清除工作。(五)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施工业主单位做好施工围墙上“户外小广告”的清除工作。(六)园林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桥梁、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户外小广告”清除工作。(七)环卫部门:负责清除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上的“户外小广告”清除工作。(八)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帖阵地的设置规划和建设。(九)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沿街、沿巷、社区店面开展整治“户外小广告”活动,与公安、等执法部门联合查处非法制作“户外小广告”窝点和责任人员。(十)供电部门:负责做好城区电线杆、电缆箱等供备电设施上“户外小广告”清除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小广告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和当场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扭送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对城建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涉非手机号码及电话号码进行认定。 (十二)各乡镇、国营农场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小广告”清理工作。(十三)移动、联通、电信、邮政、广电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有关设备、设施上的“户外小广告”清理工作;对公安部门认定的涉非手机号码及电话号码予以处置。(十四)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经营人:负责清理其店面范围的“户外小广告”。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公民,经查实的,由政府奖励举报人人民币 元。第七条 对当场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人扭送到城管部门的公民,经城管和公安部门认定,由政府奖励扭送人人民币 元。 第八条 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九条 对制作虚假广告窝点的,依法没收取缔,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大队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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