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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西和县农机公司原经理贪污26万 获刑6年

  • 北方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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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1/20 8:16:24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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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西和县农机供应公司原经理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困难企业困难补贴资金以个人名义转借给他人,借款归还后其用于炒股等,西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钱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11月16日记者获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钱某某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赃款268560元返还西和县农机公司。 

  经查明,2010年1月25日,陇南市农机公司将农机公司系统困难企业困难补贴资金468560元拨付到户名为钱某某的银行卡上。钱某某与单位副经理吕某某、马某某等人商议如何分配补贴资金时,钱某某将268560元予以隐瞒,称市农机公司只拨付了20万元补贴资金。3人商议以困难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单位职工18万元,以医疗费补助的形式发放给14名单位退休职工16800元,剩余3200元由单位出纳保管。随后,钱某某伪造单位职工签名,编造了发放金额为468560元的困难补贴发放表上报市农机公司,并称468560元的补贴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2010年8月19日、10月11日,钱某某将实际未发放的26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8560元由其支配使用,他人借用归还后,其将14万元购买股票。陇南市农机公司因检察机关对成县农机公司资金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2013年11月,要求各县农机公司自查公司资金使用情况,钱某某遂于案发前将赃款268560元上交陇南市农机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268560元农机公司系统困难企业困难补贴资金以个人名义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钱某某挪用的公款在该案立案前已主动上缴,依法从轻处罚。作出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鉴于其案发前上缴了赃款,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中国甘肃网   |   作者:董子彪 张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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